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要交纳综合地价款:
1、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需缴纳:计税价格(网签价/*低过户指导价中的高值)×10%
2、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经适房满5年:房屋交易政府优先回购;若不回购,则需缴纳差额×70%
(差额指: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
二类经济适用房: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住房,二类经适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计税价格(网签价/*低过户指导价中的高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