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房屋登记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办理所有权证要件如下:
1、办理初始登记的要件: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办理转移登记的要件: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办理机关: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可能是县房产局或者城建局之类的,各地不一;
3、办理过程:依申请人的申请,然后登记机关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
注意几点:
1、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必须需要公告。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初始登记。
2、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转移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