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有关规定,我市各级地税机关没有委托任何房地产开发商、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或代收契税。若购房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缴纳契税的,应充分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对“开发商这种不交契税不给钥匙的做法”,请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